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顾客在早餐店内用餐时,不慎摔伤,谁来担责?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?8月1日,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案件,被告当庭支付原告赔偿款6500元。
2022年10月,李某脚穿高跟鞋到某早餐店用餐,不慎摔倒受伤,后自行到附近诊所就医。未见太大好转,李某又到社旗某医院进行治疗,被诊断为两处骨折。出院后,李某认为是因早餐店地面积水导致自己滑倒摔伤,某早餐店应当赔偿其损失,于是找到该早餐店经营者王某,要求赔偿。然而,王某则认为李某摔倒是因自身原因导致,自己并无过错,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。为此,李某诉至社旗法院。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吴志浩认真研究案情,考虑到被告经营不易,原告又受伤在身,于是在了解案情后,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。“早上用餐人员你来我往,没有注意到有人滑倒,且店里也并没有积水湿滑,从店外视频可以看出,李某进店时穿的是高跟鞋,之所以摔倒,是因其穿高跟鞋走路不慎导致的,与我无关,不应担责。”被告王某辩称。而原告李某则认为因早餐店地面积水,导致自己滑倒摔伤,早餐店应赔偿其损失。事发现场并无监控,双方各执一词,争吵不休。
为缓和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,承办法官决定采取“背靠背”的方式进行调解。一方面,承办法官耐心对被告王某进行释法明理,告知其作为餐厅经营者,有义务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原告在其店内摔倒受伤,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另一方面,承办法官告知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有注意自身行走安全的注意义务,倘若李某行走时多加留意路面情况,也能避免事故发生,亦应承担相应责任。最终,经法官释法析理,双方从坚持己见到换位思考,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王某当庭赔偿李某6500元,至此,该案画上圆满句号。
“案小事不小,本案也给大家敲响了安全责任的警钟。公共场所经营者、管理者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,及时消除潜在风险隐患,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环境。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,是公众安全的一道“护身符”,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、无条件的义务,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。同时,消费者、活动参与者,对自身安全也负有注意义务,要强化安全意识,防止意外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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